须招标项目的范围-1
工程建设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详细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标签: 弱电项目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