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文件的编制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应当达到的标准等;
(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资格、投标书形式、主要内容等;
(4)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5)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情况,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6)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招标项目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2)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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