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 (参见附件)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许可条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 (参见附件)
提交材料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及附件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
地方主管部门审批或推荐意见
审批时限
一二级每半年一次,三四级不定期分批
收费标准
第三方评审机构与申请单位根据评审具体情况协商评审费
办理结果查询
如需查询已获资质名单,请登录部资质办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或致电部资质办了解相关情况,www.miit.gov.cn也将按期更新有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