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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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是指依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公告组成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反映和表达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并 参与破产程序对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自治组织。根据企 业破产法第59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由全体债权人组成, 正式成员包括:(1) 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企业破产法第59 条第1款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 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 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 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这里的债权人包括拥 有部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2) 债权人的代理人。如果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其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代理人也 属于债权人会议的正式成员,享有与该债权人相同的权 利。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 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 人的授权委托书。

  ”(3) 已经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企 业破产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 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 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4) 税务机关代表。(5) 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与工会代表。

  企业破产法第 59条第4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 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代表享有与劳动 债权的金额相应的投票权。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是指不属于会议正式成员而且不享有表决权的会议参加人员,主要包括无表决权的 债权人和因破产程序所必须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有关人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 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 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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