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的程序与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通常,开标的程序和内容包括密封情况检查、拆封、唱标及记录存档等。
(1)密封情况检查
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进行。如果招标人委托了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人后续的程序。
(2)拆封
当众拆封所有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有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合格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当众拆封。
(3)唱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唱标,即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方案、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要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没有开封并进行唱标的投标文件,不应进人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唱标时还应宣读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41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4)记录并存档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记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并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应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时制作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2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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